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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與行政合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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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與行政合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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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集結公私協力法制相關議題文章,涉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大眾捷運法及地方公產管理與委託經營自治規章等法規範,分別編排成「行政合作法之一般理論」、「選商程序」、「合作契約」及「權利救濟」四篇,期能以此建構出公私協力法制之基礎體系架構,並發展成行政合作法之工具書。書中針對公私協力法制重要本質議題,分從法規範制定沿革與現狀、學理、行政法院裁判及釋憲實務等角度進行剖析與論述,理論與實務兼備。對於我國公私協力法制之發展與續造,本書可提供豐富且具前瞻性思維之參考素材。

作者簡介

詹鎮榮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Dr. iur.)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碩士(L.L. M.)
東吳大學法學士
著作:民營化法與管制革新(2005)
行政法總論之變遷與續造(2016)

三版序
 
本書二版自2016年12月出版迄今,已逾8年。其間,我國促參法制與實務更迭與進展迅速,使得本書二版內容已有不足之憾。尤其促參法於2022年進行史上最大幅度之修正,為「促參2.0」的新紀元奠定法制基礎。筆者於二版序中,曾自我期許能將本書逐步發展成一本體系相對完整的公私協力部門法總論著作。爰此,本次改版刪除二版前所收錄的德文著作〈Vertragsgestaltung bei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rojekten in Taiwan〉一文,新增〈計畫型促參案件主辦機關之法律地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2022年修正內容評析〉、〈公私協力計畫用地徵收取得之法容許性〉、〈公設民營機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對象〉、〈公產委託經營契約之形塑原則及履約管理〉、〈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不(議)簽約之法律責任〉,以及〈促參案件終止契約後強制接管之合法要件探討〉等七篇論文,並重為體系化編排,期能使公私協力及促參法制之體系更臻完善。
 
詹鎮榮
2025年10月

目次

三版序
自 序
 
第一篇 行政合作法之一般理論/1
行政合作法之建制與開展──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為中心 3
行政效率效能作為選擇公私協力模式之基準──對促參法上「可行性評估」之檢討 6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現實與理論──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ETC相關裁判 99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2015年修正簡介與評釋 137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2022年修正內容評析 165
計畫型促參案件主辦機關之法律地位──臺北北投纜車開發案環評爭議行政法院判決評釋 189
公私協力計畫用地徵收取得之法容許性──以公益要件為中心 219
國家擔保責任之實踐與檢討──以我國行政法院之公私協力相關裁判為觀察 267
公設民營機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對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評釋 313
 
第二篇 選商程序/333
公私協力選商程序之平等保障 335
競爭者「無歧視程序形成請求權」之保障──評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239號判決 361
論公私協力法制上之「遞補簽約機制」 389
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不(議)簽約之法律責任 417
 
第三篇 合作契約/483
公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法制框架及契約形式──以臺北市政府為例 485
公產委託經營契約之形塑原則及履約管理 543
行政合作契約瑕疵效果之檢討與續造 577
促參案件終止契約後強制接管之合法要件探討 625
 
第四篇 權利救濟/665
論經濟行政法上之競爭者訴訟 667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國家賠償責任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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