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自從1970年左右,美國社會學家連績出版了三本社區權力結構的選集以後,這方面的研究就逐漸少起來。少的原因並不知道,也許是研究興趣和方向的轉變,也許由於社區權力結構的形式已相當定型,不容易有突破性的發展。這由Walton (1966, 1970), Aiken (1970), Curtis & Petras (1970)等人的次級分析可見一斑。他們大致己經把美國的社區權力結構的研究,歸納為專權型(pyramidal),黨派型(factional),聯盟型(coalitional)和散漫型(amorphous)四類;Aiken (1970)和Mott (1970)試圖從集權到分權的角度去處理這個問題,但仍沒有完全脫離四種類型的範疇。這也是我們在分析臺灣社區權力結構時,所獲得的一種結果,專權型和黨派型有集權的傾向,聯盟型和散漫型有分權的傾向。另外也有一些研究,如紀俊臣(民66)所得的金字塔型(專權型)權力結構,黃識銘(民73)所得的權力結構類型與社會的性質有關,蔡明惠(民76)所得的地方自治影響權力結構,蘇家聲(民78)所得的兩個派系地方精英的櫂力結構。這些研究或多或少增加了對臺灣社區權力分配的了解。
臺灣是承襲中國文化的一種社會,雖然經過了日本幾十年的統治,一些傳統的中國社會文化特質,仍隱約可見,如聚族而居的習慣,深厚的人情和特珠關係取向,功利性的人生觀,尊重政治地位和財富。這些都可能影響到權力關係和權力結構。歷年來的中央和地方選舉,不僅加強了地方派系的整合或衝突,它的結果也可能改變社區權力結構。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是理論的或現實的層面,臺灣都應該增加對社區權力分配的注意和研究,而不是像美國學術界,放鬆這方面的研究。透過研究權力結構的過程,將不僅有助於對社區稀有資源和社區事務的了解,也對社區決策可以獲得充分的認知,這對於解決地方衝突或增加整合,都有實質上的效益;對建構權力結構理論,將可能產生更大包容性和解釋力。事實上已有人提出從社區權力分配或領導系統探討社區決策(Clark, 1975;Gilbert, 1968),從較大範圍與社區權力結構探討其互動關係(張茂桂、蔡明惠,民75),以及影響權力的因素(陳宇嘉,民70)。最重要的,我們還是想知道,社區事務的決策權或影響決策權的力量究竟在那些人手裏,權力結構不過是權力分配現象的純理念形式而已。
根據我們已有的研究經驗,臺灣的社區權力結構及其對社區的影響層面,顯然有兩種指標非常重要:一是社區中的重要群體或社團,它可能包容了社區中大部分或全部的重要事務和人物;二是社區中的重要權力人物,他們多半參加了社區中的重要社團。這兩個指標有時候就是一個,但重要群體不等於重要人物,必須從人物的掌權情況,才能了解權力分配的大小及其類型。這兩個變項也會受到社區環境,如姓氏、政治、經濟結構之類的影響。權力人物還可能受到群體及社會價值的影響。另一方面,個人的政治職位、經濟地位、教育程度、品德能力,也會影響在社區中的領導權。從權力人物的權力分配方式,就可以了解權力結構類型,以及因而導致社區事務上的決策模式。這就進一步牽涉到許多一般性的社區問題,如選舉與地方派系、家族關係與地方領導權、超社區的權力干預和相互作用、領導人與決策過程、社區的衝突與整合等。我們可以用下面這個圖作一點說明。
這個圖表現兩種關係:一種是研究過程,即由兩類特質去觀察群體,再從群體觀察權力人物,然後可以觀察權力結構或社區決策現象;一種是變項關係,即自由變項可以了解對社團和權力人物的作用,然後可以了解權力結構和對策是如何形成的,其間也可能受到大環境和個人價值取向的影響。回饋影響的情形也可能產生,但在權力結構研究中,可以不考慮這個問題。
分析社區決策時,自然不能忽略權力人物和一般人對資源分配所可能產生的衝突,特別對於政治職位和財富兩方面稀有資源的可欲性。其中可能涉及地方派系,尤其是以家族為派系中心的挑戰,對於權力結構和社區決策都會產生不同的結合或權力鬥爭。這是研究中國社區的特有現象,即使在民主政治的結構下,這種現象也不見得容易消除,甚至無法消除。那麼,將來的社區權力研究,除了權力人物和社區居民的個人利益與社區利益外,還必需考慮政黨、派系,或家族的利益。這是一種不易分析的難題,它的難度及複雜性遠超過一般社區事務,因而也可能影響對社區權力結構的了解。
在這個集子中,收錄了八篇論文,萬華為城市社區(民64),竹村為鄉村社區(民67),西河為郊區(民64),岩村為農工業社區(民65),臺中為縣及鄉的領導系統,與臺東為山地社區(民66),均為個案分析;社會變遷中的權力人物(民67)與社區權力結構的變遷(民70),均為綜合性分析。社區一詞有許多不同的概念(徐震,民74;民71),這裏是指一群住在同一地區的人,具有較長期的居住時間,和較高的社區意識,也即是從屬感。這些社區都是經過特定條件的尋找(臺中縣除外),然後決定它的研究範團,有的是一個村(里),有的幾個村(里),完全視條件而定。權力的定義也有許多說法(Dahl, 1957;Lasswell & Kaplan, 1950;Clark, 1968b; 1971;Simpson, 1971;Olson, 1971;Knoke, 1981),這裏指的是支配或影響行動的力量,決策櫂是這類力量中的一種。權力結構就是權力分配的方式或類型(Mott, 1970;Curtis & Patras, 1970;Knoke, 1981)。這些都是在撰寫論文時的操作性定義,也就是從這種角度去了解社區、權力、權力結構的概念。這些論文,除了少部分修改外,大致都保持原狀。
藉出版的機會,我要謝謝原來提供發表論文的刊物。也謝謝東大圖書公司劉振強董事長允予出版。
文崇一
1989年11月於南港中研院民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