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業者除了必須遵守國內相關之貿易法規外,尚須遵守國際貿易公約、協定、慣例,與主要貿易對手國之貿易法規及其他相關之貿易法規。因此,本書主要分為四大部分:
一、國際貿易公約
1.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2.世界貿易組織(WTO);3.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4.與貿易相關之環保法規,如華盛頓公約(CITES)、巴塞爾公約、生物多樣化公約、蒙特婁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及巴黎協議。
二、主要貿易對手國之貿易法規
主要介紹美國貿易法中的201條款、301條款、337條款、反傾銷法及平衡稅法。
三、國際貿易慣例
1.關於價格條件的國貿條規(Incoterms);2.關於付款條件的信用狀統一慣例(UCP)、國際擔保函慣例(ISP)、託收統一規則(URC)及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等。
四、其他相關之貿易法規
1.貿易法;2. 國際貨幣金融體制與管理外匯條例;3. 國際標準化組織與商品檢驗法;4. 世界海關組織與關稅法。
方宗鑫
現職/
中國文化大學國際貿易學系兼任教授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國際貿易系兼任教授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際商務系兼任教授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貿易研究所碩士
經歷/
大輝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機械部專員
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皮件部專員
中國文化大學國際貿易學系兼任教授
國立空中大學國際貿易實務兼任教授暨學科委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
蘭陽技術學院國際企業經營系教授兼主任
淡江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兼任教授
真理大學國際貿易學系兼任教授
著作/
《國貿條規之研究》(Study on Incoterms 2000)
《國際貿易實務》
自1950年代初,臺灣開始發展經濟,從早期以勞力密集財的出口為主到高科技資訊產品佔出口的多數,貿易商品的型態雖有很大的改變,但進出口貿易總額佔國民生產毛額的貿易依存度依然相當高。臺灣的經濟命脈幾乎完全操之於國際貿易。隨著貿易地區及進出口數量之逐年增加,從單純的商品貿易,到跨國公司之經營,與國際貿易相關的糾紛層出不窮。如何避免糾紛之發生以維護交易之安全並促進國際貿易之開展,有賴於對國際貿易相關之國際公約、協定、慣例及規則做深入之研究與瞭解。
1990年起,國際經貿環境已有很大的改變,經濟整合已成為世界的潮流,經過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成立了世界貿易組織。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架構下,將原有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內容納入其所管轄的協定之一,並增加了許多新的協定,作為規範各會員國政府及國際貿易業者的商業法則。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後,從2001年11月起開始杜哈回合的談判,但因各會員國的意見分歧,進展並不順利;除於2004年8月1日凌晨通過「7月套案」作為未來談判的基礎外,只有在2005年12月舉行的第六屆香港部長會議中作出一些決議。2009年11月舉行的第七屆日內瓦部長會議中亦只重申要在2010年結束談判。2011年12月15日到17日舉行的第八屆日內瓦部長會議,在沒有任何一方願意妥協讓步的情形下,談判陷入僵局,各會員國間紛紛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與「區域貿易協定」(RTA)以為因應。
2012年亞太地區區域經濟整合繼續發展,由美國主導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在2016年2月4日,歷經5年多的談判,美國、日本、澳洲、加拿大、墨西哥、越南、馬來西亞、汶萊、智利、秘魯、紐西蘭及新加坡等12國締約國部長級代表,在紐西蘭奧克蘭正式簽署「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但2017年 1月23日美國新任總統川普簽署行政命令,決定退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美國退出後,未來的重心將如何轉移,值得關切。
2013年5月9日到13日起,涵蓋中國、澳洲、日本、韓國、印度與紐西蘭在內的亞洲十六國的「區域廣泛經濟夥伴」(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關係,在汶萊的達魯薩蘭開始談判,並預定在2015年底前結束談判,後來因為多項談判議題未能達成共識,決議順延至2016年底,並於2016年12月在印尼舉行第16回合談判,應可於2017年完成談判。
2013年12月3日到7日,世界貿易組織第九屆部長會議在印尼峇里島舉行,會中終於通過杜哈回合談判展開以來的第一個「貿易便捷化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TFA),並已於2017年2月21日正式生效。
1992年6月「地球高峰會」在巴西舉行,其目的在於尋求如何使貿易之發展與地球環境之保護能相輔相成之方法,取得經濟永續發展的共識;2002年8月在南非約翰尼斯堡舉行「第二屆地球高峰會」。會後發表「約翰尼斯堡永續發展宣言」,重申對環境議題的承諾、呼籲全球共同努力,加強建構有效的夥伴關係及積極的對話;會中共通過了152項「行動計畫」,同時訂定了達成的期程。201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第三屆地球高峰會」,邀請世界各國元首共同討論及檢討全球及人類推動永續發展所面臨的問題及展望。
國際間對於環境保護的意識日漸高漲,乃促使各國對於有關環境保護的事項,如大氣臭氧層遭破壞、氣候變遷、危險廢棄物處理、危害生物多樣性及保護瀕臨絕種動植物等事項,提出以貿易手段來達成環保目的之國際環保公約。這些國際環保公約都是國際貿易業者所應深入瞭解,並預作防範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本修訂六版,仍維持修訂五版的架構,就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國際公約、協定、慣例、規則以及其他相關貿易法規加以介紹及扼要說明,以供學術界及實務界之參考。但在第二章世界貿易組織中,增加說明資訊科技協定的內容及環境商品協定與服務貿易協定目前談判的進程;在第十一章與貿易相關之環保法規中,增加說明巴黎氣候協定的內容;在其他相關貿易法規方面,為配合亞投行的成立,在第十三章國際貨幣金融體制與管理外匯條例中,增加說明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之內容。
方宗鑫 謹識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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